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 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补偿机制、价格机制、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二、具体办法
(一)取消药品加成,零差率销售。自2016年4月15日零时起,市、区所属20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加大对市属、区属公立医院的补偿。医院减收部分,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途径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以2014年药品销售金额的加成部分作为基数。市属医院药品加成金额的70%作为医疗服务调整的额度,20%由同级财政增加投入补助,剩余10%由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解决。区属医院仍执行原补偿方式。
1.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制定出台市、区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
按照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原则对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实行分级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检验项目价格。
2.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项目资金的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援等给予专项补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3.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医保支付政策与医药价格调整政策、财政补偿政策有机衔接,及时调整总额预付额度和按病种付费额度,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市、区两级公立医院的门诊诊察(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纳入门诊统筹,进一步减轻门诊患者负担。充分考虑个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对特定类别患者可能造成的个人累计医药费用支出增加过大的情况,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保障机制,积极开展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等措施。
4. 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减少运行成本。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
(三)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范围。市属医院包括: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产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中医院、吉林省肝胆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六医院、市口腔医院;区属医院包括:市烧伤医院、绿园区中医院、南关区中医院、朝阳区医院、二道区医院、二道区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宽城区医院、绿园区医院、宽城区中医院。
(四)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以市为单位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采取联合谈判等采购方式,切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降价空间用于降低患者费用、减少医保基金支出、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公立医院改革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改革措施的落实并做好评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改革的推进和保障工作。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