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医疗卫生工作重要讲话及《吉林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建立健全农民健康保障制度,从宽城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医疗卫生工作重要讲话及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从宽城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促进宽城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步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保障制度。要注重集体扶持,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扶持参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发展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和集体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群众办卫生事业的重要体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通过政府投入、农民个人集资及社会各界筹集的合法基金。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实施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自愿参加、民办公助、因地制宜、互助互利、受益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应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宽城区为单位,成立由区长担任主任,区委宣传部长和分管财政、农业、卫生工作的副区长为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残联、教育、人事、发展和改革局、乡(镇)、街道、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人员、房舍及办公设备由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调剂解决。区合管办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宽城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区合管办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划的起草,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宣传发动和检查督导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审批,统计、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负责监督下级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六)协同管理委员会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
(七)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动态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八)完成政府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卫生院院长组成。管理小组在卫生院下设办公室,由院长、主管院长、财务、防保、医护人员组成。管理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有如下职责:
(一)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管理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管理小组每半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由办公室将结果张榜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取信于民;
(四)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将收缴的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划拨到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五)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对乡(镇)管理小组和上级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资金的管理和支付;
(六)办公室负责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办理《合作医疗证》,建立“参合农民健康档案”、“门诊、住院报销记录”及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并存档备查;
(七)办公室负责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业务的咨询、解答和处理;
(八)办公室负责向所辖各村提供参合农民本月资金使用情况及报销实例等相关资料,确保各村及时公示。
(九)办公室要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条 成立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监察、审计、财政、纪检委等部门组成,主任由区纪检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具体监督职责如下:
(一)检查监督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合率等);
(三)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
(四)检查监督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帐目情况;
(八)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九)定期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区合管办及定点医疗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要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基本原则,引导农民树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积极参保。
第十二条 卫生、财政、民政、残联、人事、发展和改革局、宣传部、教育、乡(镇)、街道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参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坚持筹款额度与承受能力相适应、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根据我区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每人每年为10元。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省财政对参保农民每年按人均13元、市财政对参保农民每年按人均13.5元、区财政对参保农民每年按人均13.5元补助,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级政府均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参保资金由民政部门代缴。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村用集体经济收入为村民整体缴费参合,并提倡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区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一次性拨付;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收取,或由农民个人自动缴纳。按照个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的顺序缴纳。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管理委员会指定区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金融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慢病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三部分。
(一)个人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为每人每年8元,控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6%,用于参合农民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医疗费的补偿,超支不补。
(二)住院统筹基金为每人每年40元,控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8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补偿。
(三)门诊慢病统筹基金为每人每年2元,占基金总额的4%,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患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的补偿。此条款为调节方案,到年底根据基金结余的情况,制定调节方案。
第五章 补偿办法及范围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以大病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受益适度,略有节余,节余结转下年,超支由当地财政垫付。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一)参合农民在办证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以使用门诊基金,门诊基金可按户一起使用,当年未使用而继续参合的,节余的门诊基金可转下年继续使用。未继续参合的,门诊基金在下年启动时废止。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住院的医药费用使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根据所发生的医药费金额的不同,采用“分级报销、按段计算、累加支付、上线封顶”的补偿办法,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具体分段报销比例如下:
费用分段 报销补偿
乡镇卫生院 区级医疗机构 区以上医疗机构
0-300元 30% 20% 20%
300-5000元 50% 40% 30%
5000元以上 60% 50% 40%
(三)参合农民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各项补偿累计封顶线为20000元。
(四)参合农民因患同一种疾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区合管办给予累计报销,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正常转诊程序连续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医药费发生金额最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由区合管办给予累计报销。
(五)将大病二次补助作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采取以参合农民患者实际支出医药费额度为界定大病的标准,在每年十月份左右出台大病二次补助方案。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率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民住院的费用一律由本人垫付。住院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后持《合作医疗证》、缴款收据、住院收据、合作医疗专用复写处方等相关手续直接在所就诊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需要转诊的由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证明,由区合管办审批方可转诊。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入院当日(节假日顺延)必须将《合作医疗证》(证上必须粘贴缴款收据)交给该院保管备查,同时进行登记。出院后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出院诊断书、出院收据、门(急)诊病志本、合作医疗专用复写处方及所有费用的明细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区合管办申请报销。需转诊的由区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由区合管办审批方可转诊。在长春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出院一周后,持《合作医疗证》、缴费收据、患者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医院转诊证明、出院诊断书、出院正规收据、用药复写处方及所有费用的明细单等相关手续,直接到区合管办申请报销。如为特殊疾病,必须出具住院病历复印件。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医药费。
第二十二条 外出及外出打工人员在异地因病住院时,必须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就诊,并在入院三日内通知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院后持《合作医疗证》、缴款收据、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打工所在地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出院诊断书、住院费正规收据、复写处方、所有费用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印章),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学生或农民因病住院发生医药费时,必须先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凭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到区合管办申请报销。但成年人必须持有商业保险的参保单,未提供保险单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区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管理办公室不得拖欠参合农民所报销的医药费。
第二十五条 参合农民在门诊进行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时,可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手续和办法与慢病门诊治疗相同。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跨“参合年度”住院,其住院医药费用按“参合年度”单独累计。参合年度末的在院患者,在每参合年度末的31日必须结帐,需继续住院的可重新办理入院手续。超过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如果该患者未继续参合,不予补偿。每参合年度的医药费报销工作到第二年的二月末结束。
第二十八条 医药费的报销范围按《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交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二)未在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三)未按转诊程序进行诊治的医药费用;
(四)非基本医疗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病历工本费、各类病历档案、账目工本费、商业保险费等;
(2)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外聘医生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色素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弱视、重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黑黄牙治疗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项目,如助长、增智、食疗等;
(3)利用门诊个人家庭帐户基金以外的各种健康体检、婚前体检、出境体检费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劳动力及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6)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RECT)、人体信息诊断、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矫正、保健、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疗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手术中除省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特殊材料的使用;
(6)吉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新生儿费用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计划生育手术(除妊娠病理外)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5、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以外的超出部分;
(5)文娱活动费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由于违法、犯罪、吸毒、戒毒、麻醉品成瘾症、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药费用;
(六)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及服务费等费用;
(七)因雇主关系或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药费用;
(八)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补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出院所带注射剂,超过七日量口服药品;
(九)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进行远程网络会诊的会诊费用;
(十一)未经卫生和物价部门批准,定点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或诊疗项目,擅自检查或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十三)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
(十四)将原始收据丢失的医药费用及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范围的费用;
(十五)其它情况可参照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价报销的诊疗项目为:
(一)应用CT、伽玛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DSA)、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医疗直线加速器等放疗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吉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特殊材料,如:起搏器、冠脉支架、人工关节、钢板钢钉、人工血管、人造血管等;
(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
上述三类诊疗项目低于限价标准的费用给予报销,超出限价标准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具体限价标准按《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考核制度,自愿申报,由区合管办依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加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牌匾。运行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条 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在各乡(镇)卫生院、宽城区医院、宽城区中医院、宽城区妇幼保健所、宽城区结核病防治所。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含乐群街分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四医院(一汽总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廷边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八医院、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吉林油田总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林省结核病(骨病)医院、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心脏病医院、吉林恒达眼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含东区分院)、长春市第二医院、吉林北方肝胆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长春市心理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口腔医院、长春市硅谷医院、长春市烧伤医院、长春市生殖健康中心医院。上述医疗机构除标注分支机构外,均不含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本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家庭全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年为一周期。年中不增不减,即生者不添,死者不减,中途迁入者不增,迁走者不退。
第三十四条 参合农民要将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提供给村民委员会用于登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建档、办理《合作医疗证》,该证由管理办公室定期核查,如有遗失及时报告。凡因医疗证保管不慎造成医药费流失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证》为每户一证,证上必须粘贴本人照片(学龄前儿童除外)和缴款收据,参合农民只有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可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对患病的参合农民实行定点就医,逐级转诊制。参合农民就诊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缴费收据、本人身份证、照片等。转诊程序为:参合农民首先在办证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转诊的由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由区合管办审批方可转至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由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由区合管办审批方可转至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到本区内乡级定点医院住院,不设转诊手续。到邻区定点医院住院,由乡级或区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区合管办批准后,再到定点医院就诊。没有按此程序转诊的不予报销医药费。
第三十七条 区合管办要建立严格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必须持《合作医疗证》、缴费收据、身份证、诊断书和正规收据、费用明细、复写处方、转诊证明等相关手续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参合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一)及时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三)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工作;
(四)参合农民应互相监督,对未按户参合及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应进行举报;
(五)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转诊的,有权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偿;
(六)在办证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参合农民,免收挂号费,部分辅助检查(心电、B超、X光、化验)费用减免20%;
(七)当年没有使用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参合个人,其门诊基金可转下年继续使用,也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办证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相同金额的健康体检。
(八)参合农民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可进行举报。
(九)参合农民对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有知情权,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有决定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与审计,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基金管理。每年应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决算表,报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医药费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及补偿数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群众监督。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发现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故意拖欠参合农民报销的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补偿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伪造、涂改《合作医疗证》、处方及医药费收据者不予补偿,已补偿的,应予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合农民如借用或转借他人《合作医疗证》,取消该人当年参合资格,不退个人参合资金,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样有效,本细则与上级政策有出入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