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三个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另外,对本市无土地的农业户口家庭与本市城镇家庭同等对待。
(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受理单位】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基本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实;
3、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7、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
受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在公租房的申请、审批过程中,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办理时间大约需要80天。
1、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
【咨询方式】
1、咨询电话:81810786
2、网站咨询:长春市住房保障网 http://cczfbz.changchun.gov.cn
【示范文本】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示范文本)
【错误事例】
大学毕业生A(非本地户口)持本人身份证来到长春市房产交易中心6号窗口要求办理公租房申报事宜。
错误:房产交易中心6号窗口为我局设立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咨询的服务窗口,不受理公租房的申报事宜。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负责受理公租房申请事宜。
纠正:该学生A应到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咨询公租房相关申报事宜,在公租房受理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