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安组办〔2019〕11号
各城区住建局、开发区房管局(建设局、建委),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了规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11号令)、《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家庭增减人口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大厅申请变更家庭人口,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公租房年度复核时,对人口变化的家庭进行集中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统一变更家庭信息;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清退。
(一)人口增加
1.承租人结婚的,增加配偶信息。
2.未成年子女,且在同一户口上,可以增加子女信息。
3.保障家庭人口增加后,承租的公租房户型不调整。
(二)减少人口
1.承租人离婚的,其前配偶修改为非共同申请人。离婚两年内,前配偶不能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待遇。两年后申请住房保障的,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变更系统信息。
2.共同申请人死亡的,减少家庭成员。
3.子女年满18周岁,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可以变更为非共同申请人。
4.减少人口的保障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将按照人口数重新调配公租房。
二、主申请人更名
公租房变更主申请人遵循以下原则:
1.主申请人死亡,但其共同申请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共同申请人全部到场,持主申请人死亡证明、户口簿等到市住房保障大厅办理主申请人变更手续。
2.无共同申请人的或共同申请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保障。
3.其他情形不予变更主申请人。
三、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租赁期间,因家庭人员变化、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要互换公租房的,承租人自行寻找换房对象,找到愿意换房的其他承租人,意见达成一致后,双方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大厅申请办理互换手续。房源互换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互换双方保障的家庭人口一致或原承租的公租房户型一致。
2.采暖期内不允许调换。
3.每户家庭只限调换一次。
四、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轮候
符合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优先配租公租房:主申请人1、2级残疾;失独家庭;残疾军人、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其他按政策应当优先保障的人员。
轮候期间,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其优先保障资格,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在“长春住房保障微信公众号”和“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轮候配租公租房。
五、特殊家庭的差别化租金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离休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抗美援朝以前入伍(1958年10月25日以前)的复转军人、特困人员,与低保人员享受同等差别化租金标准。
除特困人员外,未享受租金减免的以上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其相关资格,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后,调整公租房租金。
六、轮候期间的年度核查
所有轮候家庭每年进行资格复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各区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参照本通知执行。
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31-89991031(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内容)
地址: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邮编:130052
网站标识码:2201030013 吉ICP备10004934号-5
吉公网安备 2201030200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