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路西地块(一匡街以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21〕23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宽城区人民政府拟对滨河路西地块(一匡街以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利民惠民,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滨河路,西至团山街,南起东荣大路,北至一匡街。
二、房屋调查登记
长春市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任选其一。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为主,异地安置产权调换为辅。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对不能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城开美御小区(东起伊通河;西至长哈铁路线;南起长新街;北至北环城路)进行回迁安置,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安置。
(3)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4)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的,对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5.在2006年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启动后,因不可抗力造成有照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结合房屋权属证照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所在村委会和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照有照房屋评估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未经登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生产设施等的补偿方式
(一)滨河路西地块(一匡街以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无照房屋的问题。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规定,为了加快征收进度,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按照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结果给予评估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持有《租赁协议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中之一,并且经过认定属于“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地上无证房屋,全部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49平方米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获得补偿,并享受有证房屋签约期限内的相关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隶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村的村民,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具体为由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对无证房屋进行测绘,房屋面积小于49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房屋面积大于49平方米的,对其房屋49平方米部分,参照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超出49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未经登记认定结果给予评估补偿。
(三)因生活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建有大门、围墙、畜禽舍、仓房、门斗、水井、树木、庭院铺装地面及温室大棚等附属物和构筑物及其生产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六、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七、奖励政策
宽城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及优惠政策。
1.按时签约搬迁奖励:有证房屋及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3万元签约搬迁奖励。
2.面积奖励:有证房屋及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本奖励。奖励金额=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原房屋建筑面积×20%)。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采取比较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时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本奖励,有证房屋及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确定。奖励金额=(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符合上靠标准户型面积-原房屋建筑面积)。
4.被征收人持有《租赁协议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中之一,同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经过认定属于“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处房屋的,根据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享受49平方米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获得补偿外,另可享受一套优惠购房政策;有两处或多处房屋的,根据本方案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享受49平方米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获得补偿外,其他房屋可分别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政策用于分套安置。
具体为以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一次优惠购房政策可购买一套49平方米的回迁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5.未经登记房屋(无证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具体为以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购买一套49平方米的回迁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6.有证房屋及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本奖励。选择在宽城区团山街 “城开?美御小区”(东起伊通河;西至长哈铁路线;南起长新街;北至北环城路)产权调换的有证房屋及参照有证房屋标准补偿的被征收人,享受5平方米异地安置补贴的优惠政策。
7.项目范围内有需要房改或产权证更名的房屋,非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房改或更名,最终以房改结束或更名完成后的时间为准顺延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八、拟定签约期限
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补助款。
九、拟定搬迁期限
以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获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补助款、奖励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宽城区滨河路西地块(一匡街以南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东起滨河路,西至团山街,南起东荣大路,北至一匡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1955756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