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台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宽府发〔2021〕114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对九台路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启动函(长征收经办字〔2021〕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九台路(铁北二路至台北大街)规划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具体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1年7月27日,宽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一处非住宅房屋,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已存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退出征收区域,进入产业园区。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
1.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2.用于房屋生产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根据结构成新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给予评估。
五、拟定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六、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