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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热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1-12-16 14:41来源:区政府办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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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长春热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地块)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长宽府发〔2021〕142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2021年第二次棚改专题会会议纪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利民惠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丙九十九路,西至小城子街,南起乙三路北约150米处,北至丙五十六路。
  二、房屋等附着物调查情况
  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两区一镇”征收工作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经调查,长春热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地块)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约190户,工企单位4家,占地面积约20.63万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补偿资金
  由长春热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地块)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补偿。
  四、土地补偿和安置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五、地上物补偿安置说明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人可在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按照实际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价值的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
  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范围,如房屋地上附着物只有部分在占此征收用地范围内,因协议征收造成其不再具备生产、生活经营条件的,可对房屋等附着物实施整体协议征收。
  六、地上物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通用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助: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2.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以实际时间为准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逾期1-3个月增发50%,逾期4个月100%。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房屋用于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给被征收人;
  (2)房屋用于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给被征收人;
  (3)房屋用于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给被征收人。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有证照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以上补助外,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住宅房屋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以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或超出证载面积在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商品房房源中进行房屋安置的,奖励证载建筑面积10%的建筑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房屋证载面积加奖励面积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偿;大于被征收人房屋证载面积加奖励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商品房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2.被征收人选择分套房屋安置的,只能在一套房屋中奖励证载建筑面积10%的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3.安置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依次排序,并按照搬迁先后次序由被征收人从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房源自主选择。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宽城区人民政府调换产权安置地点;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同一时点分别进行估价,并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调试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被征收人认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鉴,评鉴费用计入征收成本。经评鉴认定确属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
  七、青苗、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
  农用地及温室、大棚内的青苗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对于评估机构不具备经济作物及树木评估资质的,由评估机构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生产设施的。
  (二)被征收房屋同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载建筑面积大的为依据给予评估补偿。翻建未办理审批手续按证载面积给予补偿。
  (三)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办理更名手续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经公证的遗嘱、仲裁裁决书、法院裁定、判决、邻里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出具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的,主张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给予评估补偿。
  (四)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按期限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本方案下达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有证照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结合房屋权属证照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评估补偿。本方案下达后,非因被征收人过错房造成有证照房屋灭失的,对房屋价值给予评估补偿。
  (六)原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在本方案下达前已经转让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用途参照有证房屋给予评估补偿。村委会证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测绘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参照有证照房屋进行评估补偿;测绘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对其房屋120平方米部分参照有证照房屋给予评估补偿,超出120平方米部分按照上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根据实际用途按照有证照房屋给予评估补偿。
  (七)被征收人房屋具有所在村及乡镇政府核发的《建房用地审批表》(二级批件)或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批准书》或《长春市土地管理收费统一票据》等,经原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后,按照有证照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对于原审批部门撤销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由兰家镇政府和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评估补偿。
  (八)有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每具尸骨15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助,由村委会发放并督促迁移;无人认领的坟墓,按照每座坟墓30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补助,由村委会领取并迁移。
  九、无证照房屋、辅助用房、附属设施及生产设施等的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上无证照房屋及厨房、仓库、厕所等辅助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的大棚看护房,依据《吉林省“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大棚看护房符合规定面积部分,并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且事实居住,经村委会及相关人员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超过《吉林省“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青苗标准给予补偿。
  1.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持有该无证照房屋坐落土地的《土地台账》(需村委会提供)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5.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6个条件的,参照2020年12月17日《宽城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大棚看护房符合《吉林省“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面积部分,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农用地上的无证照房屋权利人,持有该房屋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按照温室以26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同时给予青苗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非大棚看护房的无证照房屋,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且事实居住,经村委会及相关人员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具体为测绘总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测绘总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房屋,对其房屋120平方米部分,由评估机构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超出120平方米部分视为温室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视为温室部分给予青苗补偿(每平方米30元)。
  1.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持有该无证照房屋坐落土地的《土地台账》(需村委会提供)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5.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6个条件的非大棚看护房,参照2020年12月17日《宽城区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农用地上的无证照房屋权利人,持有该房屋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按照温室以260元/㎡的标准定价补偿,同时给予青苗补偿。
  (四)大门、围墙、畜禽舍、水井、庭院铺装地面等附属设施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十、奖励及优惠政策
  宽城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台账》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中之一的,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享受提前签约奖励3万元。
  除提前签约奖励之外,被征收人本人系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持有《低保证》《五保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一、二级《残疾证》其中之一的;或被征收人系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被征收人系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系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系见义勇为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被征收人获得过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文明家庭、长春好人荣誉称号的。
  (二)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载建筑面积大的为基数,给予20%的面积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一次性发放。以本方案正式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征地范围内有证照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征地范围内有证照房屋平均价格乘以64平方米的货币作为奖励。
  (四)征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上无证照房屋主张权利人,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且事实居住,经村委会及相关人员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具体为以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购买一套不大于6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如果房屋安置的面积超过64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照商品房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或者给予相当于一套64平方米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征地范围内有照房屋平均价格扣除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3.被征收人户籍所在地位于该无证照房屋所在村范围内,包括户籍所在地原属于本村,因参军、就学暂时迁出人员;
  4.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主动搬迁;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五)征地范围内农用地上无证照房屋主张权利人,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且事实居住,经村委会及相关人员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被征收人享受优惠购房政策。具体为以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购买一套不大于6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如果房屋安置的面积超过64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照商品房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或者给予相当于一套64平方米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单位按照征收范围内有照房屋平均价格扣除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前年满十八周岁;
  2.被征收人属于本征收项目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持有该无证照房屋坐落土地的《土地台账》(需村委会提供)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该无证照房屋由被征收人独有或与其配偶共有;
  5.被征收人本人及配偶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取得过宅基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6.被征收人出具未在以往征收项目中获得过有证照房屋、宅基地以及认定独一处补偿安置的书面承诺,经现场公示三日且无异议;
  7.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主动搬迁。
  以上第(三)、(四)、(五)项奖励及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只能享受其一,不可兼得。奖励及优惠政策均不享受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面积补助、棚户区奖励等。
  十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2月1日。
  十二、阻挠、阻碍或不配合征收工作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阻碍征收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对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特殊事项处理办法
  本方案未尽补偿安置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兰家镇政府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并按照专题会议确定的意见实施补偿。
  十四、声明
  本方案仅适用于长春热电一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本方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