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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1-01-20 14:40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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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规定,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1月27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在受理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时,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依据企业书面承诺书,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未作出承诺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现将《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对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