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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时间:2022-07-25 09:10来源:宽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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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宽城区落地生效,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实守信,进一步推进宽城区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会计执业行为,营造诚信会计氛围,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2019]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结合我局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我区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行政监管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可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类,提高或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第四条  区财政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代理记账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宽城区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机构的主体信用信息和执业质量以信用管理形式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机构行业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被省、市级以上代理记账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奖励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执业质量优良、相关制度完善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机构行业信息主体纳入B级:

(一)严格遵守《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日常检查,提供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在委托代理记账企业中诚实守信。

第九条  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执业质量较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的代理记账机构纳入C级;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记账机构行业信息主体纳入D级;

(一)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

(三)执业质量差、相关制度不完善的;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以自律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次数。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以行政处理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格管理和惩处。

第十五条  具体抽查比例可根据当年省、市财政部门安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变动情况,以及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对本办法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宽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