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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农业农村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时间:2022-07-25 09:47来源:宽城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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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宽城区落地见效,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农业农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农业农村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宽城区农业农村局是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农村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七条 宽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被省、市级以上农业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农业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各类道德模范的;

(三)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C级:

(一)一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超过6次(含6次),或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未按要求在期限内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未按程序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三)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3次(含)以内的;

(四)一年内对业内外人员特意提示所发现的或存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隐患,虽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未及时消除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纳入D级:

(一)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4次(含)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四)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五)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六)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七)其他严格危害人身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在信用长春网站上公示,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三)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农业农村领域信息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依法撤销或限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二)依法撤销或限制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三)不得参与农业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

(四)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宽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