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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时间:2022-07-25 10:11来源:宽城区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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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宽城区落地见效,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文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文旅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文化、 旅游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宽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文化、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文旅领域的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文旅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文旅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七条  宽城区文旅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可分为AB、C三个等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 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九条  只有基础信息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C级: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在举报受理中经检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经执法部门多次提示,久不整改落实等情况,依照相关法规做出警告或是一般性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 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此方案旨在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各具体法规相结合执行。其执法办案仅适用于文旅市场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经营行为,不参照此执法模式执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内实行,由宽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