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宽城区落地见效,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和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宽城区新闻出版局是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第七条 宽城区新闻出版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纳入A级:
被省、市级以上宣传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或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纳入B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积极配合宣传、统战、文化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十条 只有基础信息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纳入C级:
第十一条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纳入D级: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在信用长春网站上公示,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保持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新闻出版及电影行业信息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宽城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内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