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起草了《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公开,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于2021年12月1日前对该细则草案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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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实施细则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等相关规定,参照省、市人民法院相关判例,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复议建议书、决定书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本着尊重历史、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结构形式为砖木、砖混、钢混的建筑物或砌筑、浇筑的构筑物。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增加的,仅限厨房、厕所、门斗、偏厦、仓房、无窗地下室。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权利人,是指通过自建、分配、继承、改制、受让等方式,对未经登记建筑实际占有的自然人或法人。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具备居住条件,是指未经登记建筑非依附于其他建(构)筑物建造、具有独立承重结构,房屋测绘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小于2米,在现场调查时具有照明、供暖、门、窗、床(炕)等必要居住设施,房屋状况良好可随时用于居住。
六、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全部建(构)筑物进行三维实景建模,会同属地街镇共同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现场调查工作,共同填写《宽城区未经登记建筑现场调查登记表》。
七、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及佐证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形成认定意见并拟定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告知书、决定书报区政府出具正式公文后进行公示和送达;对难以认定的重大疑难建筑,由征收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应完成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和认定工作。
八、经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属明确的,由征收部门与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权属不明的,征收部门应登报公告寻找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他人主张权利的,由征收部门与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
九、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的建筑。
(一)经现场调查并比对航拍图,证实为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具备居住条件且权利人为单一自然人的。
(二)经现场调查并比对航拍图,证实为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实际用途与坐落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相符;权利人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实际权利人一致的。
(三)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未经登记建筑办理初始登记、落籍,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时尚未办理的。
(四)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其依法使用土地之上建造,经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实际权利人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系土地使用权人分配给单位职工用于居住且超过十年的。
(五)自然人或法人在军用土地、铁路用地之上建造,经土地使用权人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系经其同意并按其要求的用途和规模建设的。
(六)各类已建、在建人防工程的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
(七)有证据证明系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取得下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建设内容与审批的层数、面积及房屋用途等要求基本一致的已完工或未完工建筑:
1.原市建筑工程局颁发的施工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书;
2.原市基建局颁发的施工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书;
3.原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核发位置批准书等批准文书;
4.原市区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文件;
5.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6.原市房地产机关核发的“浮房执照”或“临时房屋所有权证”,但经查询无底档的;
7.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的;
8.其他相关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9.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建筑。
十、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的,依据实际用途、按照已登记建筑进行评估,依据测绘面积、按照评估单价的85%给予补偿。
十一、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一)建造时占用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公共停车场、广场、封闭单位或封闭居民小区消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通道,压占地下管线的。
(二)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群众实名举报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的新增部分。
(五)2001年1月1日之后建造,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房屋附属物除外)。
十二、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区政府做出不予补偿决定后依法按程序拆除。
十三、房屋附属物及不符合参照合法建筑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情形的未经登记建筑,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十四、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和优惠政策。
(一)房屋附属物依据测绘面积,参照我市上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二)其他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依据实际用途、按照已登记建筑进行评估,依据测绘面积、按照评估单价的60%给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由权利人实际居住的,权利人及配偶名下无已登记建筑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建安价购房政策。具体为以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单价,购买一套49平方米的回迁房屋,产权归权利人所有。
1.权利人享受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权利人系革命伤残军人;
3.权利人系一、二级残疾人;
4.权利人系烈士遗属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权利人系因公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6.权利人系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
7.权利人系退转军人,曾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
8.权利人系长春市行政区划(不含代管县级市)范围内城镇户口居民,经社区组织其邻里进行调查,并由邻里(三人以上)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权利人在此居住超过十年。
十五、坐落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认定和补偿。
十六、本实施细则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工作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