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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城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5-19 13:43来源:区政府办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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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宽城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宽府办〔202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兰家镇),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宽城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宽城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切实消除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做好城乡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吉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长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基础上,坚持“五化”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集中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危房(楼)不住人,住人非危房(楼),牢牢守住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为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范围
  全面排查居民(村民)、单位自行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镇中心,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特别是用作生产经营和出租的、人员密集和涉及公共安全的、3层(含)以上的自建房。同时,结合前期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两违清查”三项工作,对全区城乡既有房屋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房屋:一是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的房屋;二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的房屋;三是宾馆(旅店)、民宿、饭店、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医院、体育场馆、养老院、疫情集中隔离点、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是使用预制板的房屋;五是现存C级、D级危房和未经安全鉴定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六是建设年代较早(2000年以前),年久失修的房屋;七是前期工作中已排查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或危险及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治的房屋;八是应依法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房屋;九是缺少正规设计、施工、验收或违法建造的房屋;十是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时间安排
  同时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措施+重点整治+检查验收+全面整治+常态化监管”,坚决在时限范围内查清扫净各类隐患,确保整改整治到位。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启动之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利用30天的时间,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既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措施阶段(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专业人员制定整治方案。
  第三阶段:重点整治阶段(6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对全面排查情况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在前期行动基础上,将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既有房屋整治完毕,消除存量危房。
  第六阶段:常态化监管排查(2023年以后)。各街道、开发区(兰家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全年开展定期、不定期排查整治。特别是汛期前或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时,各街道、开发区(兰家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巡检,加强房屋安全应急预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到位一起,全力遏制增量危房。
  四、组织机构
  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文波、蒋旭桐 
  副组长:郭中凡、杜德横、朱德美、赵力群、齐瑞臣、
                     高  晶、房  德、玄立民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纪委监委、区文旅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机管中心、区规自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监分局、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区长齐瑞臣担任,副主任由住建局局长林超担任。
  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参照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职责分工
  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辖区城乡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按照行业管理原则,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所管行业城乡既有房屋及自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本《方案》中未明确的有关排查整治情况和职责,由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自行细化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区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自建房、老旧危房等相关政策。
  (二)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区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及隐患排查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养老和福利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各有关部门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七)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本次集中排查整治的经费支持,将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负责协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八)区规自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指导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土地用途的城乡既有房屋排查整治,负责建筑规划、土地手续的认定,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九)区住建局: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全区城乡既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城镇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研究制定全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负责组织指导职责范围内的装饰装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农村农户自建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违法建筑和“三小”的拆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业生产性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及农村自建房违规搭建排查整治。
  (十二)区商务局:负责统筹指导商场、酒店、饭店、集贸市场等房屋安全管理。
  (十三)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四)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旅游场所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馆(不含学校)房屋安全管理。
  (十五)区应急局:负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所管行业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六)区市监分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十七)区机管中心:负责指导区直机关房屋安全管理。
  (十八)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排查整治工作。
  (十九)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排查整治外其他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征收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既有房屋优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撤离相关人员,及时拆除房屋;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征收区域内违法建设房屋的认定及拆除工作。
  (二十一)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控制舆情检查各街镇、各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不作为等情况的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
  (二十二)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合理处理舆情,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分管领域自建房、老旧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
  六、排查程序
  (一)现场踏查初检。街道(镇)、社区(村)为初检实施主体,在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自建房及相关既有房屋全面自查基础上,开展现场踏查初检;学校、旅馆、宗教活动场所、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场所、医疗场所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镇)和社区(村)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业主等方式对排查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将可能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危险房屋档案,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上报,确保不漏一房一户。
  (二)“干部+专家”核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可采取聘请专家的工作模式,组织农村建设工匠或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中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对初步判断有安全隐患房屋进一步核验,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
  (三)评估鉴定确认。对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要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督促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鉴定评估。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
  七、整治方式
  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和分类整治措施,先急后缓,分步分类处置。
  (一)建立台账。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台账。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一户一档”,实行“一户一策”,区分等级,分类整改,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二)管控整治。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依法依规采取停止营业等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要停止使用,撤离人员,确保危房不住人。建立区级包街道(镇)、街道(镇)包社区(村屯)、社区(村屯)包户的“三级包保”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定期巡视巡检制度,防止回流居住。
  (三)工程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责任,引导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采取加固修缮、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四)依法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确需拆除,责任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按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拆除,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安置。对危房中迁出的居民可采取投亲靠友,安置闲置公房等短期安置,解决其住房保障问题。同时,充分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解决居民住房安置。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全区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属地、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区、街道(镇)、社区(村)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按要求对自有房屋开展自查,对有关房屋做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压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区政府设立专项整治资金,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制度,有效衔接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执法责任,从源头加强房屋的闭环管理。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建立监督机制,区委、区政府两办督查室,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督察情况汇总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三)强化指导服务。建立专家团队,加强设计、施工、鉴定等队伍建设。聘请技术专家从排查摸底、数据填报、工作标准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动员专业机构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深入一线调研指导,现场答疑工作中难点。按照“五化”工作法,制定自建房排查整治模板,编制排查整治手册,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挂图作战、销号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讲。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和所有权人未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通报依法停用、拆除的典型案例,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强化调度统计。开发区(兰家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防止误报、漏报。2022年5月12日前,上报属地和部门实施方案。建立周报制度,每周五14:00前上报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统一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完成时限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执行。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思贺   
  电话:81955725
  邮箱:kcqzjjdzb@163.com  

    

        政策解读:《宽城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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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表.docx
附件2城乡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表.docx